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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 作 者:焦阳 著
  • 出版日期:2019-10
  • ISBN:978-7-5620-9235-3
  • 版 次:1-1
  • 开 本:32
  • 装 订:平装
  • 页 数:352
  • 字 数:300千字
  • 图书状态:上架
  1. 定 价:56.00元

图书详情

       本书共分绪论和正文七章。 
    绪论主要通过对间接故意研究现状的梳理,提出了相关争议问题,比如间接故意这种类型是否有必要单独存在;是否应当将有认识过失纳入间接故意中,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答直接关系到间接故意是什么、间接故意到底该怎样认定的进一步追问。全文围绕着上述问题展开,分为本体论和关系论两大范畴。 
    第一章为“间接故意概述”,是对本研究的概括与引导。我国刑法第14条用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故意犯罪”的含义,通过意志因素的不同划分了两种故意类型。从特征上看,间接故意具有间接性、伴随性和派生性。 
    第二章为“间接故意的体系地位”。本章认为,间接故意作为故意的类型,理应属于犯罪主观层面的内容。在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下,间接故意的地位经历了构成要件要素说、责任要素说、构成要件要素和责任要素说的争论,这背后反映出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影响;英美法系双层次的犯罪论体系下,轻率的心态与我国的间接故意相对应,“可谴责性”作为上位概念包含了评价内容;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下,间接故意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当然内容,但这不意味着间接故意只是单纯的主观心态。间接故意是事实与规范的统一体,含有评价内容。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间接故意是一个双层次的整体,是整个故意的“底线”。 
    第三章为“间接故意的构造”,属于本研究的本体论内容。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包含认识因素、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三大类。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内容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客观事实、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因果关系的基本方面等,形式违法性认识不属于其认识内容,但行为人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概括认识。情感因素属于联接行为人认识与意志的纽带,对意志形成有影响。意志因素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包含了情感和意志的内容,具体可分为纵容和漠然两种类型。在刑法意义上,情意相通,对情感因素一般不需专门认定。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主要体现为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的内容,它们共同反映了该种心态的可非难性。 
    第四章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属于本研究的关系论范畴。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均属于犯罪故意,具有相同的本质。二者的差异为:在静态上意志因素所表现的情感态度和目的指向不同,不应夸大其认识程度的差异。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指向的是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对危害结果没有明确指向。在动态上,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知欲先后关系、心态持续时间一般也不同。此外,两种故意的存在范围不同,举动犯等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间接故意能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都能构成。 
    第五章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仍属于本研究的关系论范畴。故意与过失的总体关系不是简单的排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规范上的位阶关系。对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关系的处理在宏观上有区分论和合一论两大类。前者对间接故意本质的理解分为以认识为基础的学说和以意志为基础的学说以及综合说,后者主张对二者不加区分合一处理,复合罪过理论实质也属合一论。各学说的争论围绕着以哪种因素为标准,实际上都未放弃认识和意志两因素,只是意志内容是否客观化而已。判断各学说合理性的依据是该学说既要反映主观心态的本质,又不能离开规范目的。本书坚持区分论,认为静态上,认识上的现实可能性与抽象可能性之分,意志上的放任与相信避免之分可以区分两种心态;动态上,长期被忽视的动机因素是心理学中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最主要的区别,反对动机是否生成与行为人的可非难性直接相连,也有明显规范特征,作为区分学说的动机说应当被提倡。 
    第六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形态”。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背后的思想基础是“倒推”思维模式。本书认为,一般来说,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中止没有处罚的必要,但可以有既遂形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仍然是判断既未遂状态的根本学说。在共同犯罪中,间接故意之间、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间由于立法的限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七章为“间接故意的实践认定”,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综合的内容。间接故意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意志自由论,但近来的脑科学研究对意志自由论产生了冲击。总体看,责任主义刑法的核心并未消亡,人的行为总是在经历外界刺激后进行的选择。对间接故意的判断,要坚持心理形成过程与认定过程不同的指导思想,由客观推理主观,运用证据,合理运用推定规则,适度调整证明责任分配,并减轻控方责任。具体来说,以危险盖然性的高低判断行为人的“明知”,坚持“行为人所属层级的抽象人”的判断标准;在放任的认定上,以认识的盖然性作为意志判断的基础事实,以客观环境和采取的措施作为排除认定的内容,并逐级筛选进行认定。


目录

自序·001

绪论·001

第一章 间接故意概述·020
    第一节 间接故意的产生·020
    第二节 间接故意的含义与本质·025
      一、立法中的故意规定透视·025
      二、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故意概念·032
      三、间接故意的本质·034
    第三节 间接故意的特征·036
      一、间接性·037
      二、伴随性·037
      三、派生性·038
    本章小结·039

第二章 间接故意的体系地位·040
    第一节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的间接故意地位·040
      一、哲学背景的变迁:存在与当为的分离·041
      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演变·045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演变下的故意地位·051
      四、间接故意地位变化带来的思考·058
    第二节 双层次犯罪论体系中的间接故意地位·059
      一、哲学背景对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形成的影响·060
      二、“间接故意”在双层次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062
    第三节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间接故意地位·064
      一、历史源流的考察:苏联与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罪责理论·065
      二、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下的故意地位·068
      三、包含心理和规范双层次的间接故意之提倡·073
    本章小结·074

第三章 间接故意的构造·077
    第一节 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之一:认识因素·078
      一、认识的内容·079
      二、认识的程度·102
    第二节 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之二:情感因素·110
      一、情感因素在心理构造中的必要性·110
      二、情感因素的内容·113
    第三节 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之三:意志因素·115
      一、放任意志的内涵·116
      二、放任意志的类型·126
    第四节 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128
    本章小结·131

第四章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134
    第一节 直接故意理论概述·135
      一、直接故意的心理生成机制·135
      二、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137
      三、直接故意的程度·139
    第二节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相同点·141
      一、均具备认识、情感和意志因素·141
      二、可非难性都比较大·142
    第三节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差异·142
      一、构成因素的差异·143
      二、存在范围的差别·155
      三、主观恶性的差异·163
    本章小结·165

第五章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167
    第一节 有认识过失理论概述·167
      一、有认识过失的心理学构造·168
      二、有认识过失的规范内涵·170
    第二节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宏观关系·174
      一、心理生成机制的相似性·174
      二、宏观关系的处理方式·175
    第三节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具体区分·202
      一、历史难题的争点:认识论还是意欲论·202
      二、区分标准的发展趋势:故意的客观化·226
      三、对上述各区分学说的总评·238
      四、被忽视的因素:动机说之提倡·243
    本章小结·252

第六章 间接故意犯罪的形态·254
    第一节 间接故意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254
      一、间接故意犯罪与既未遂形态·255
      二、间接故意犯罪与中止形态·271
    第二节 间接故意犯罪与共同犯罪形态·276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概述·277
      二、共同犯罪中的故意可否包含间接故意·278
    本章小结·284

第七章 间接故意的认定·286
    第一节 认定间接故意的方法论依据:由客观认定主观·286
      一、源起:意志自由论受到的冲击·287
      二、进一步的追问:展现主观心态的外部事实类型·296
    第二节 认定间接故意的刑诉法依据:证明责任与证明方法的调试·297
      一、源起:间接故意的证明难点·298
      二、解决措施之一:证明责任的适度调整·300
      三、解决措施之二:证明方法的综合运用·304
    第三节 对间接故意因素的具体认定·310
      一、指导思想:认定过程不同于心理形成过程·310
      二、对认识因素“明知”的认定·312
      三、对意志因素“放任”的认定·320
      四、程序性救济措施的补充·330
    本章小结·332

结论·334

参考文献·336

后记·348

自序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基础上完善而成的。该论文已于2014年在北京师范大学通过答辩。
    刑法学的研究风起云涌,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刑法学面临多次转型,各种理论“百花齐放”,学科研究的广度、深度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我们赶上了一个好时代,这个时代的研究基础已经成型,对外交往活跃,司法实践规范,这些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青年一代的刑法学人如何赶上浪潮,发现真问题,作出自己的理论贡献,也面临着更多的竞争和挑战。
    本书就诞生于这样的背景下。当时选择“间接故意”作为研究的主题,除了我个人比较偏爱刑法基础理论外,还因为,无论在何种理论体系下,犯罪故意都在犯罪的认定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它连接着刑法学、心理学、犯罪学,针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它在内心深处,不甚明了,又不能缺席;它不必然涉及各种体系架构的争论,解决现实问题,把守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边界。间接故意属于故意的“底线”,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从小处切入,“以小见大”,明确间接故意的要素与认定,就抓住了核心,就明确了故意与过失的划分,就理解了背后纷繁多变的世界。因此,与建构庞大体系的论文相比,本书选题较小;与解决完全实践性的问题相比,本书对策性不那么明显,理论深度更强。此选题不像那些短期性、时效性的命题,具有理论延展性,更能让人下功夫去不断探究。
    所有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本书也不例外。在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我阅读了大量著作和论文。时常翻出那些凝聚着心血的读书笔记,充满了回忆。现在回想起来,这种努力很值得,没有经历这种辛苦,没有付出,就不可能塑造专业性思维,就不可能看到事物的“多重面向”。多读多想再进行梳理、整合,并继续发展,是我追寻的目标。
    相比体系的研究,本书侧重于“问题”的思考。间接故意问题就是如此,它的核心争论在于,它与有认识过失如何区分,这直接关系到两种不同心理的定性问题。而这背后就又牵扯到意志因素是否重要,意志因素到底能不能成为故意本质的标准。再进一步看,间接故意本体如何构成与事后怎样判断又是两个问题,本体构成不代表事后就能判断,事后判断还是依赖于显示于外的认识因素,而认识程度的高低又取决于日常生活中事物发生概率的高低。到头来,原有的间接故意内容体系并没有说清上述问题,即便是明确的概念也会给人们的认定带来重重困难。
    本书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展开,并适时往下挖掘,“见了树木,还见森林”,在国内属于全面梳理故意本质各理论的系统性著作。本书共分绪论和正文七章:
    绪论主要通过对间接故意研究现状的梳理,提出了相关争议问题,比如间接故意这种类型是否有必要单独存在;是否应当将有认识过失纳入间接故意中,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答直接关系到间接故意是什么、间接故意到底该怎样认定的进一步追问。全书围绕着上述问题展开,分为本体论和关系论两大范畴。
    第一章为“间接故意概述”,是对本节的概括与引导。我国《刑法》第14条用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故意犯罪”的含义,通过意志因素的不同划分了两种故意类型,间接故意是其中一类。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例,对间接故意的概念基本都予以认可,但很多国家并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从特征上看,间接故意具有间接性、伴随性和派生性。
    第二章为“间接故意的体系地位”。本章认为,间接故意作为故意的类型,理应属于犯罪主观层面的内容。在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下,间接故意的地位经历了构成要件要素说、责任要素说、构成要件要素和责任要素说的争论,这背后反映出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影响;英美法系双层次的犯罪论体系下,轻率的心态与我国的间接故意相对应,“可谴责性”作为上位概念包含了评价内容;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下,间接故意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当然内容,但这不意味着间接故意只是单纯的主观心态。间接故意是事实与规范的统一体,含有评价内容。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间接故意是一个双层次的整体,是整个故意的“底线”。
    第三章为“间接故意的构造”,属于本书的本体论内容。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包含认识因素、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三大类。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内容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客观事实、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因果关系的基本方面等,形式违法性认识不属于其认识内容,但行为人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概括认识。情感因素属于连接行为人认识与意志的纽带,对意志的形成有影响。意志因素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包含了情感和意志的内容,具体可分为纵容和漠然两种类型。在刑法意义上,情意相通,对情感因素一般不需专门认定。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主要体现为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的内容,它们共同反映了该种心态的可非难性。
    第四章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属于本书的关系论范畴。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均属于犯罪故意,具有相同的本质,均存在几大心理因素,可非难性都较强。二者的差异为:在静态上,意志因素所表现的情感态度和目的指向不同,不应夸大其认识程度的差异。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指向的是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对危害结果没有明确指向。在动态上,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知欲先后关系、心态持续时间一般也不同。此外,两种故意的存在范围不同,举动犯等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间接故意能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都能构成。
    第五章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仍属于本书的关系论范畴。故意与过失的总体关系不是简单的排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规范上的位阶关系。对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关系的处理在宏观上有区分论和合一论两大类。前者对间接故意本质的理解分为以认识为基础的学说和以意志为基础的学说以及综合说,后者主张对二者不加区分、合一处理,复合罪过理论实质也属合一论。各学说的争论围绕着以哪种因素为标准,实际上都未放弃认识和意志两大因素,只是意志内容是否客观化而已。判断各学说合理性的依据是该学说既要反映主观心态的本质,又不能离开规范目的。本书坚持区分论,认为静态上,认识上的现实可能性与抽象可能性之分,意志上的放任与相信避免之分可以区分两种心态;动态上,长期被忽视的动机因素是心理学中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最主要的区别,反对动机是否生成与行为人的可非难性直接相联,也有明显规范特征,动机说应当被提倡。
    第六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形态”。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中止形态的理由是间接故意不具有犯罪目的,处罚间接故意未遂、中止没有现实可行性,背后的思想基础是“倒推”思维模式。本书认为,一般来说,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中止没有处罚的必要,但可以有既遂形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仍然是判断既未遂状态的根本学说。在共同犯罪中,间接故意之间、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间由于立法的限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七章为“间接故意的认定”,属于面向实务的内容,也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综合的内容。间接故意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意志自由论,但近来的脑科学研究对意志自由论产生了冲击。总体看,责任主义刑法的核心并未消亡,人的行为总是在经历外界刺激后进行的选择。对间接故意的判断,要坚持心理形成过程与认定过程不同的指导思想,由客观推理主观,运用证据,合理运用推定规则,适度调整证明责任分配,并减轻控方责任。具体来说,以危险盖然性的高低判断行为人的“明知”,坚持“行为人所属层级的抽象人”的判断标准;在放任的认定上,以认识的盖然性作为意志判断的基础事实,以客观环境和采取的措施作为排除认定的内容,并逐级筛选进行认定。
    本书基本保留了原博士论文全貌,维护已有的研究成果。出版前的修订主要跟进了近年故意论研究的新成果,特别是更新了以认识论替代意志论的观点主张,也更新了大部分注释文献的版本。本书文责自负,欢迎各位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及丁春晖编辑为本书出版所做的努力,希望刑法学的比较研究、基础研究得到更多的关注。



                                                                                                   焦阳

                                                                                        2019年3月27日于北京沙河校园

作者简介

       焦  阳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师。2014年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曾于2012年秋季学期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访学。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已出版专著1部,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发表各类学术论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