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论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节 国际法与法律
第四节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第三章 国际法渊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条约
第三节 国际习惯
第四节 一般法律原则
第五节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第四章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强行法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第五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概念和类型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第五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第六章 管辖权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第一节 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第三节 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第四节 国家管辖豁免
第五节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第六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
第七节 中国的立场
第七章 国家责任
第一节 国家责任概述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五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第六节 私人行为的国家责任
第七节 跨界影响与跨界损害责任制度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河流与湖泊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边界与边境
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九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籍
第三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难民
第四节 引渡与庇护
第五节 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
分 论
第十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第四节 条约的适用和遵守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
第六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
第三节 使馆制度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 特别使团
第六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宪章和集体人权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
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第五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第六节 中国与人权保护
第十三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十四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有关其他外空活动的原则
第七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与气候保护
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保护
第五节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管理
第六节 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
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第十七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第十八章 国际刑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犯罪与责任
第三节 国际犯罪的种类
第四节 国际刑事合作
第十九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
第二十章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国际人道法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
第三节 中立与中立法
第四节 战争罪行与反人道主义罪行
后 记
第二版说明
和平、发展、合作与构建和谐世界是新世纪的主旋律,也应是21世纪国际法的宗旨和目的。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关系的准则。
国际法是基督文明的产物,又称万国法。万国法体系的首要基础是罗马法和普遍法。战争与和平是传统国际法的主旨。荷兰学者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巨著标志着古代国际法进入传统国际法,也使其成为国际法鼻祖。格老秀斯曾明确指出,“我认为基督教世界对待战争是缺乏克制的,甚至屡屡进行着连蛮族也为之羞愧的战争。战争始于无足轻重的托词或者根本不需要借口,也不依据任何法律、上帝授权或人性而持续进行着。”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有国际法;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应该在国家间拥有和平;这些都是格老秀斯所给予的,甚至超越国家的,为全人类作出的贡献。殖民时代和帝国主义时代,它们变本加厉,有过之而无不及,动辄以炮舰相向,夺城掠地,甚至不惜发动了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而从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联合国,也已无力制止战争。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以八千万人的生命为代价而勉强形成的国际协作体制与法律秩序,已落后于国际社会的现实,正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结构和世界大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上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政治上单边主义横行于世,多极化格局尚未形成,传统的世界秩序出现了新变数;绵延了三百多年的国际法体系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多方面冲击和挑战,变革看来已是势不可挡。一个强大中国的和平崛起很可能将是21世纪上半叶世界格局中最深刻的变化之一,东西方各大国都在开始为这一可预见的态势做着各种预案。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的范围急剧扩大了。它从用于调节正式外交的工具,扩大到处理最多样的国际活动。今天很难想象哪一个社会活动领域不必受到某种形式的国际法律规章的制约。但是,这种扩展是在各国特定的区域或职能团体范围内以不协调的方式产生的。这是人尽皆知的全球化的自相矛盾现象,它在全世界导致社会生活日益一致化的同时,也造成日益不成体系的现象。显然,国际法正在从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向着国际合作的国际法转变和发展,构建蕴涵着和平、发展和合作新概念的“和谐世界”成为新世纪的主旋律。和谐世界的内涵是国际政治的多极化,其外延是世界政治民主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各国的和谐相处,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应对各种新的问题和挑战,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的目标,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也是21世纪国际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和任务。
同时,国际法出现了许多部门法规则和技术规范。这种扩展是在各国特定的区域或职能团体范围内以不协调的方式产生的。它的重点历来放在解决特定的问题,而不是实现全面的、如同法律一般的管理。这是社会各部分的日益专门化和与这些部分相关的自主作用。这是人尽皆知的全球化的自相矛盾现象,它在全世界导致社会生活日益一致化的同时,也造成日益不成体系的现象,也就是在社会活动和结构中出现专门化和相对自主的领域。国际社会的不成体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因为伴随着这一现象出现了各种专门的和(相对)自治的规则或规则复合体、法律机构以及法律实践领域。曾经似乎受“一般国际法”管辖的事项现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欧洲法”等专门法律以及甚至“国际投资法”或“国际难民法”等具有外来特征和高度专业知识的法律所管辖的领域,每一种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原则和机构。
现代国际法是动态国际法。我们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可以看到一些主要动向,指明一些特征。我们还不能为现代国际法建立一个完整和严格的科学体系。现代国际法科学体系的建立还有待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学界今后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正确制定和贯彻处理国际关系的方针政策,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妥善处理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还通过和平谈判的方法和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和澳门问题,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与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尚不适应,对一些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一情况与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大国地位是极不相称的。特别是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社会主义的伟大海洋强国,我们如何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国际法是一个庞杂的法律规范的艺术体系,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必须下大力气,不能急功近利,一蹴而就。业精于勤而毁于随。学习法学,尤其是学习和践行国际法要认真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具备明确的法律理念,成为一个法律学人,要具有坚实的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二是要具有博大精深的社会背景知识,不仅要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要有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对于国际法,还要有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方面的知识和造诣,才能在国际法学方面有所建树;三是要有熟练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三者的顺序不能颠倒,更不能只追求技巧,而舍本求末。
本教材便是为适应上述要求,达到培养21世纪高质量国际法人才这个目标而编写出版的。为了与时俱进,我们经修订再版。
《国际法》教科书在大量搜集材料、研究新的动向和发展的基础上写成,力求全面、完整、准确地阐述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的优秀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我们尽力将每个问题的全貌反映出来,特别是将我国学者的意见和贡献以及近来一些新的情势和发展尽力反映出来,并力求客观、中肯、准确、精当和完整,有理有据,有分析,力戒空泛,同时也适当对一些重大案例进行分析,为国际法在我国进一步的普及和发展,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尽吾等绵薄之力。
周忠海
2013年4月于北京锦秋家园